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