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检举和反映问题等事项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将处理情况予以告知,且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审查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未履行信访法定职责的行为;
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履行该职责的行为;
对明显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答复的行为;
未设定申请人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说明性告知行为及过程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