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补正通知要求提供补正材料的;

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告知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其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对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重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