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控告、检举、投诉等信访请求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信访纪检等工作机构处理,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