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二章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 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 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涉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发现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