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