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