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音像记录;
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进行音像记录。
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音像记录;
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进行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