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
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