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 第六章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