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七章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