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市县落实 第十八条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市县落实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