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