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