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