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以下重点能效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重要产品升级换代的重点能效项目;

符合国家规划的重点节能工程或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能效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突出、信用良好、能源管理体系健全的“万家企业”中的节能技改工程等;

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低能耗、超低能耗新建节能建筑,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新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集中性供热、供冷系统节能改造、节能运行管理项目、获得绿色建材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符合国家能效技术规范和绿色评价标准的新建码头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等;

符合国家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要求的重点节能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符合船舶能效技术规范和二氧化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运输“千家企业”的节能项目等;

符合国家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室内外半导体照明应用项目等;

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规划的重点能效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