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适用本指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依据本指引开展与能效信贷有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