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 第四章 金融创新与激励约束 第十六条 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金融创新与激励约束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加快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提供包括银行信贷、外国政府转贷款、债券承销、保理、融资租赁、引入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支持面,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推动发行绿色金融债,扩大能效信贷融资来源。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