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能效项目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且创新较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能效信贷业务时,应对项目技术风险和节能效益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并在评估意见中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分析和报告:
能效项目所属产能是否属于国家明确限期淘汰或限产类型,项目的专项技术和关键设备是否处于示范应用或创新应用阶段,尚未进行大规模推广;
项目实施方是否具备专项技术实施能力和同类项目施工经验,项目是否存在竣工风险;
预测、评估节能效益的方法是否审慎、科学、合理;
用能单位及时支付节能收益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项目经济性能否有效实现。
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寻求合格、独立的节能监察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技术和节能量评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