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肿瘤登记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定国家癌症中心承担全国肿瘤登记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肿瘤登记体系,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肿瘤登记工作,指定省级癌症中心(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或疾控中心,作为省级肿瘤登记中心,承担全省(区、市)肿瘤登记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肿瘤登记工作,可根据当地肿瘤流行情况指定当地医疗保健机构或疾控中心设立肿瘤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