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