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不可抗力、市场操纵、技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影响股票期权交易正常秩序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调整保证金;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调整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限制经营机构或投资者开仓,或要求其限期平仓;

暂时停止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

其他紧急措施。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股票期权重大结算风险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限制出金或入金、强行平仓或其他紧急措施。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本条规定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向市场公告,并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履行相应职责。因采取上述措施发生的有关费用、损失,由相关主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经纪合同的规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