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第二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