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