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七)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七)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七)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