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四)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四)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