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