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