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