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