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检查、监督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

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