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要有组织地进行。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牵头组建跨区作业队,并纳入统一管理。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跨区作业队。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