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