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信息服务和作业合同 第二十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信息服务和作业合同 第二十条 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前,供需双方要签订跨区作业合同。跨省的联合收割机作业合同要由供需双方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签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