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需要使用联合收割机作业的用户,一律由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向县农机管理部门申报用机数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的需求数量,将引进的联合收割机落实到乡镇、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