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