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术语的使用

在本议定书中:

“枪支”系指利用爆炸作用的任何发射、设计成可以发射或者稍经改装即可发射弹丸、弹头或抛射物的便携管状武器,但不包括古董枪支及其复制品。古董枪支及其复制品应按照各国本国法律予以界定。但古董枪支无论如何不得包括1899年后制造的枪支;

“零部件”系指专为枪支设计、而且对枪支操作必不可少的任何部分或更换部分,其中包括枪管、套筒座或机匣、套筒或转轮、枪机或枪闩及为枪支消音而设计或改装的机件;

“弹药”系指枪支所用的整发子弹或其组成部分,包括弹壳、底火、发射药、弹头或枪支发射的抛射物,但这些组成部分本身须由各缔约国批准;

“非法制造”系指下述情况下的制造或组装枪支、枪支零部件或弹药:

利用非法贩运的零部件;

没有制造地或组装地缔约国主管当局签发的执照或许可证;或

制造时没有根据本议定书第八条的规定在枪支上打上标识;

零部件制造的执照或许可证,应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签发;

“非法贩运”系指从一个缔约国的领土或经过一个缔约国的领土进口、出口、获取、销售、交付、移动或转让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而未经任何有关缔约国根据本议定书条款批准或未根据本议定书第八条规定打上标识;

“追查”系指在从制造商直到购买者的全过程中系统地追查枪支,并在可能情况下追查枪支零部件和弹药,以协助缔约国主管当局侦查、调查和分析非法制造和非法贩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