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 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㈠ 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㈡ 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 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㈢ 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 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