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 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