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 信赖行事。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 信赖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