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 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 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为本公约的目的: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 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 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