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2年) 2.5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