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诊断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三十三条 未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