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