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