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

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