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 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