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 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 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