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鉴定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鉴定 第四十二条 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1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 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