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接受当事人申请;
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接受当事人申请;
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