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